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每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确定。目前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中的“城镇单位”均指城镇非私营单位,不包含城镇私营单位的数据,也没有全口径平均工资数据,因此,陆续有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反映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过高,增加参保单位及职工的负担。为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社会保险大厦607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邮政编码:5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si@163.com,请在标题上注明“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5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改完善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的确定办法。
一、基数的确定办法
以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为基础,参考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
计算公式为:
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1+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
其中: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
PW: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PN: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SW: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SN: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P"W":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P"N":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S"W":上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S"N":上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零时,取值为零。
二、基数的公布时间
每年12月份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
三、本办法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 月 日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每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均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确定。即: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同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目前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中的“城镇单位”均指城镇非私营单位,不包含城镇私营单位,也没有全口径平均工资数据,因此,陆续有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反映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过高,增加参保单位及职工的负担。为此,2017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从2017年起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的确定办法进行了改革,依据2015年前五年我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确定了2017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今年起,为确保我区基本养老金的合理增长,同时为了促进我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正常征缴,及时核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们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以下简称《确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数的确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们使用全口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工资增长率(包含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来计算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为此,《确定办法》规定:以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为基础,参考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
计算公式为:
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1+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
其中: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
PW: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PN: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SW: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SN: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P"W":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P"N":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S"W":上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S"N":上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零时,取值为零。
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均采用统计部门调查数据。
(二)明确基数的公布时间
因统计部门一般在每年6月份对外公布上年度统计数据,在统计部门公布相关数据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才能确定当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造成部分参保单位和职工需要补齐当年保险费,而当年申领待遇人员在基数确定前也不能领取准确的基本养老金。因此,参保单位和职工纷纷反映要求提前公布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为此《确定办法》规定:每年12月份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
三、政策评估分析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要求。现行政策规定是以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且缴费基数和计发待遇基数相统一。《确定办法》包含了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数据更加符合我区实际,也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
(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缴费单位和职工的负担。使用全口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工资增长率计算,解决了私营单位缴费基数过高的问题。
(三)可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增长。使用上年度全口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工资增长率计算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可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得到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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