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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关于确定2015]山东省济南市关于确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20-05-22 点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分中心、受委托银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公布如下:

 

  一、最高缴存基数及最高缴存额

 

  按照济南市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度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196元3倍计算的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550元。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 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3229.2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及最低缴存额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确定的2018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9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3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按单位住所地分别以1910元、173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各95.5元、86.5元。

 

  三、有关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 至2019年6月30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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