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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养老金调整表 时间:2014-12-12 点击: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53 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现将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类区: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白云区、石拐矿区和稀土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00元/月提高为16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2元/小时提高为13.3元/小时。


    二类区:固阳县、土右旗、达茂旗,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400元/月提高为15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4元/小时提高为12.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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