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312号)规定,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 市(区)(含沈抚新城),按照二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
2.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 市(区)(含沈抚新城),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
2.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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