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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明确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标准的通知_海南省关于明确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标准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17〕59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2-10 点击:

关于明确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执行标准的通知

琼公积金贷〔2017〕59号

 

各委贷银行,各直属管理局: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标准,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供家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房管部门的现有住房登记记录。

 

二、缴存职工家庭无现有住房登记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三、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用于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四、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执行第三套住房贷款政策,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承诺办理制,缴存职工应按照真实情况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书》,所提供材料和信息均应真实。凡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一经查实,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委贷银行和各直属管理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认真审核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并及时向省局反映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书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7年4月15日

附件:

承 诺 书

 

本人自愿选择“承诺办理制”模式办理业务,并对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此次申办的业务为购/建(期房,现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_____________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本人此次所购住房属家庭拥有的第_______套住房,本人及配偶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笔数为_______笔。承诺本人及配偶一方或双方此次所购住房凡满足三套房认定标准,自愿放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人此次申办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办条件。

 

四、本人承诺,对上述事项所涉及需现场检查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所提供的房产证明和购置票据等证件真实、合法、有效。承诺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本人贷款业务办理及承诺事项的核查。

 

五、如本人对上述承诺存在造假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同意接受以下处理:

 

(一)撤销本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对已经发放的贷款,及时退回贷款资金;

 

(二)在政策规定期限内不受理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本人的失信行为。

 

借款申请人(签名加手印):

身份证号:

借款人配偶(签名加手印):

身份证号:

联合申请人(签名加手印):

身份证号:

联合申请人配偶(签名加手印):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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