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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邮编_山东省德州市关于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条件的暂行规定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2-10 点击:


关于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条件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条件,对现有提取政策及调整后提取审核条件归纳如下:


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非因公出国定居的;


四、离开本市就业的;


五、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


八、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


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十一、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十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三、其它。


职工本人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账号及其他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职工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或他人代办提取业务,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提取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部分提取类型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存在婚姻关系、直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户口簿,或虽非共同居住但能够表明已迁出的户口簿,并留存复印件。


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完整无误的,即时办结,并打印提取清单。职工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法转入本人账户的,经批准可转至单位账户或其它账号。


一、销户类提取:


职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在缴存单位对其封存后,可全额提取其账户内公积金,并做销户处理: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非因公出国定居的;


(四)离开本市就业的;


(五)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要件】职工做销户提取时,如果缴存单位已经注明了封存原因,可直接打印提取清单。如果缴存单位未注明封存原因,除提供身份证、银行账号外,还需提供: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或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三)非因公出国定居的,提供国外定居护照或出境定居手续;


(四)离开本市就业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调令或调函


2.任职命令或文件


3.异地参加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


4.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移证明


(五)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司法部门的判决书、裁定书


2.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因)证明


3.司法网站登载的有效信息截图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提取时间】本地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自单位对其封存之日起一年后可提出提取申请。

外地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其他销户类提取自单位对其封存之日起即可提出提取申请。

【提取办理】公积金工作人员对提取条件和提取资料审核后,打印提取清单并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后,全额提取。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含商住)提取,限职工购买第一、二套自住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不允许办理)。职工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可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


【提取要件】


(一)购买期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2.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购房发票)


3.提取人及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涉及证明在德州行政区域外的不必开具)。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购房发票)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凭证)


3.提取人及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涉及证明在德州行政区域外的不必开具)。


(三)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协议)


2.缴纳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


3.拆迁安置房所在地的原籍户口簿


4.提取人及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提取额度】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差价款),保留期房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二手房购房发票日期、拆迁安置房交款凭证日期)对应月份前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提取办理】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通过房管联网系统核查购房情况真实性,即时办结。德州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留存原件,严格审核材料,留存复印件归档,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结。


三、翻建、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要件】1.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2.集体土地许可证或宅基地证使用证


3.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建房或翻建证明


4.购买材料、用工的制式发票


5.《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提取办理】同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建房款,保留发票日期对应月份前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要件】1.《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县以上)出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以及工程造价书


3.购买材料的制式发票


【提取办理】同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维修支出,保留发票日期对应月份前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五、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没有签订过冲抵协议的公积金贷款人,在全部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可提取本人、配偶的公积金。


【提取办理】查验并打印系统还款记录,确定贷款已经还清;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期间全部还款本息,保留还清贷款月份前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六、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限职工购买第一、二套自住住房时办理的商业银行借款(第三套及以上不允许办理),可提取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提取要件】1. 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仅第一次提取需要)


2.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上年度还款流水


3.提取人及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涉及证明在德州行政区域外的不必开具)。


【提取办理】夫妻双方有两套商业住房贷款的,合并计算还款额,每年提取一次,保留三个月的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夫妻双方提取共计不得超过上年度还款总额,优先提取借款合同中第一借款人的公积金,确定其不缴纳公积金或缴纳公积金但已提取金额不足上年度还款总额,再提取其配偶的公积金,避免夫妻双方在不同缴存地重复提取。初次办理时,应详细记录还款账号及抵押房屋信息,以便今后年度提取时核对。再次提取时不再要求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


七、租房提取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提取要件】工作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提取办理】每年可按上年租赁支出提取一次,每人每月最高提取500元,保留近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八、其它类提取


其他类型提取,均须报市中心审批后提取。
本规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执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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