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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查询_山东省菏泽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菏住18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2-10 点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今年以来,受棚户区改造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市商品房价格和房租价格有了较大幅度增长,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租房提取最高额度已经不能满足广大缴存人的实际支出需求。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购房、租房负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助力全市棚改和拉动城市经济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高双职工缴存公积金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的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双职工家庭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家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仍为30万元。

 

二、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租赁菏泽城区(不含定陶区)住房的,当年提取的额度由不超过5000元提高到不超过10000元;租赁县城和定陶区住房的,当年提取的额度由不超过4000元提高到不超过8000元。

 

三、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逐月冲抵还贷的时限。原用住房公积金逐月冲抵还贷的规定是:借款人在用自有资金还款12个月后,且住房公积金余额足够归还其一年的贷款本息,可申请使用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进行逐月转账冲抵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现调整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足够归还12个月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即可申请逐月冲抵还贷。此项政策调整前,已发放公积金贷款,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借款人可在每月20日前申请办理该业务。当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以冲抵当月应还贷款时,借款人须用自有资金继续还贷,待住房公积金余额足以归还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时,可重新申请该业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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