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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邮编|安徽省芜湖市关于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6〕133号()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15-08-04 点击:

芜人社秘〔2016〕133号

 

关于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享受生育津贴期限。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60天延长产假生育津贴。有关独生子女和晚育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参保女职工同标准,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行差额补助。

 

四、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五、取消申请办理生育待遇登记时间的限制。女职工怀孕后,可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手续。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6日起执行。对至2016年1月16日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尚未到期,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60天延长产假生育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辖四县参照执行。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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