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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管发2015|江苏省泰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管发〔2016〕42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8-04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职工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发[2016]5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泰政办发[2016]49号)精神,经市房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二、支持房屋被征收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凡房屋被征收职工,无论选择产权调换或用征收补偿货币购房,无论是否补差或减免契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职工,凭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免税的提供契税减免审批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按房屋总价值确定贷款额度(无法确定房屋总价值的,由公积金中心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

 

(二)用征收补偿货币购房的职工,凭购房合同、税控发票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契税完税凭证(免税的提供契税减免审批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按房屋总价值确定贷款额度(无法确定房屋总价值的,由公积金中心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1日起执行,2016年5月11日前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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