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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广西自治区贵港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6-27 点击: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等的规定,经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 21 名委员。管委会审议通过 2014 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1.审议通过《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度财务报告》(含增值收益分配方案);2.审定通过了贵港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建议;3.原则同意购建覃塘管理部为民服务大厅的议题。

管委会办公室地址:贵港市中山路北延段43号,联系电话:0775—4555165、4552955。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市人民政府(隶属关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属性)参公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综合科、资金归集结算科、资金提取管理科、计划信贷科、财务科、法规稽核科、档案和网络管理科,下设桂平、平南、覃塘、港南4个管理部。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序号

姓名

职务

分工

1

陈志军

主任

主持全面工作

2

叶燕萍

副主任

分管内控管理科室工作

3

陶庆靖

副主任

分管运作公积金的管理部工作

管理部营业网点、时间及电话:

序号

网点名称

地点

营业时间

咨询电话

1

桂平管理部

桂平市西山镇西山村碧云天商住中心小区A区第一1141、1142、1143号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

15:00—18:00(夏季)

0775—3362188

2

平南管理部

贵港市平南县平南镇城西街95号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

15:00—18:00(夏季)

0775—7836351

3

覃塘管理部

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南环路132号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

15:00—18:00(夏季)

0775—4860611

4

港南管理部

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130号“南郡名邸”小区22号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

15:00—18:00(夏季)

0775—4320955

网上服务:网上查询、办理业务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4年,全市实缴单位3357家,实缴职工11.7万人,缴存公积金10.01亿元,同比增长34.2%。当年新开户单位106家,新开户职工0.56万人,净增单位97家,净增职工0.51万人,新增缴存公积金0.09 亿元,截至2014年度,缴存公积金总额50.30亿元,缴存公积金余额25.9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4.8%、22.1%。

(二)提取:2014年,职工提取公积金5.32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53.1%,比上年同期增加22%。截至2014年底,提取公积金总额24.39亿元,同比增长27.9%。

(三)贷款: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30万,最长贷款年限为30 年。本年度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727笔,合计5.4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9.7%、33.8%,回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46亿元。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421笔26.43亿元,贷款余额19.4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25.8%和25.6%。个贷率为74.9%,比上年同期增加2.9个百分点。

(四)住房公积金存储:截至2014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结余资金存款8.04亿元。其中,活期1.91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86亿元,1年以上定期5.27亿元。

截至2014年底,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专户结余资金存款1.05亿元。其中,活期0.1亿元,1年以上定期0.95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4年底,资金运用率87.1%,比上年同期增加1.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4年,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1.14亿元,同比增长56.7%。其中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2774.95万元,国家债券利息收入零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8063.30万元,其他收入零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收入628.7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4年,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4709.73万元,同比下降3%。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  4248.13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零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460.26万元,其他支出1.3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4年,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757.30万元,同比增长63%。增值收益率2.87%,比上年同期增加36.7%。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4年,本市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3630.87万元(其中2014年当年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1940.24万元,补提2011年贷款风险准备金827.88万元,2012年贷款风险准备金862.7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526.4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00万元。截止2014年底,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866.25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5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4年,管理费用支出745.5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51.92万元(中心人数为75人),公用经费18.84万元,专项经费374.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4年底,本市逾期个人住房贷款为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0‰。个人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零元,个人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8866.25万元,个人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6%。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零。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4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4.1%和34.2%。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0%,国有企业占10%,城镇集体企业占6%,外商投资企业占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其他占11%。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72.96%,中等收入群体占24.95 %,高收入群体占 2.08 %。

(二)提取业务:2014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3810笔5.32亿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9%,租赁住房占0.01%,其他占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2%,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3%)。

(三)贷款业务

2014年,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7.7%。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4亿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15.18%,90-144(含)㎡占 81.22%,144㎡以上3.6%;新房占96.3%,二手房占3.7%。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4.2%,中等收入群体占45.36%,高收入群体占0.4%。

(四)住房贡献率:本市当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5.7%。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本市当年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根据《关于设定贵港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贵金管字〔2014〕7号)的规定:一是2014年度,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额度为贵港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贵港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公式如下:37277元÷12个月×3≈9318元,9318元×12%≈1118元,1118元×2=2236元),故设定贵港市2014年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9318元;201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118元;月缴存额合计上限为2236元。二是中直、区直等驻贵港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上限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政策执行。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1.2014年初我市执行2012年7月6日国家最新调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即,期限在5年以下的(含5年),年利率为4.25%(月利率为3.541667‰);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月利率为3.75‰)。

2.2014年11月22日执行国家最新调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即,期限在5年以下的(含5年),年利率为4.00%(月利率为3.333‰);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25%(月利率为3.541667‰)。

3.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按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对于利率调整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确定当年利率水平。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2014年8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作相应微调,具体微调内容如下: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缴存职工,其所购商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在144㎡以下,住房面积超过144㎡(含)的不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受理范围之内。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信用良好的职工第二次购、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实行贷款轮候制度,即排队轮候贷款。

3.暂不支持职工使用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4.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

(1)夫妻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只有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

(2)按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可合并计算)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贷款当时缴存标准)加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倍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该额度不能超过最高额度的有关规定。具体的计算为:

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住房公积金月存额×12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倍

(3)职工的所有债务支出(含公积金和非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以及担保等其他支出在内)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其家庭收入的50%。对于配偶、共有人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其收入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收入证明材料,核定的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贵港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且不超过所核定的借款人工资收入。

(4)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可合并计算)根据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计算额度少于10万元的,最高可贷10万元。

5.关于经济收入证明的认定: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直接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认定其经济收入。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足1800元的,在其提供中心认可的相关收入证明材料足够的情况下,可核定职工经济收入达到1800元(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必须达到1800元)。

6.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其最终贷款额度。

7.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必须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留足6个月的月缴存额作为保证金。

8.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次调整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的规定执行;其他事项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在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方面,根据《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规定,执行如下政策:一是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二是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三是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四是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五是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在归集业务方面:一是为减少归档材料,节省业务的办理时间,住房公积金收款凭证由一式三联调整为一式二联。二是减免转移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将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一式五联调整为一式三联,且在审核转移通知书时,由转出、转入单位分别盖公章调整为仅由转出单位盖公章即可。三是建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库”,对我市各缴存单位的部分封存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以达到优化流程,方便群众的目的。

在贷款业务方面: 简化提前还款流程,客户提出申请,中心信贷初核员直接审准(盖章即可)。

在提取业务方面:一是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一式三联调整为一式一联;二是取消“提取审批单”上的“科(部)负责人”签字;三是取消提取业务所需的材料复印件,通过高拍仪现场拍摄原件和办事人相片即可。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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