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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邮编]湖北省咸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咸公积金发〔2018〕4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21 点击: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薪级工资)、规范后津补贴(绩效工资)、第十三个月工资(事业编无)、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事业编无)、交通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住房补贴、实际发放奖励性补贴构成。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分别为12%。

二、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按月缴存,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因缴存方式改变涉及2017年度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含2018年年初批复的精神文明奖)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从2018年度开始,以后年度发放的奖励性补贴纳入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性补贴不再补缴住房公积金。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与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衔接工作,同时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宣传工作,认真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取得财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保证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改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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