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保险 >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4-10-07 点击: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5〕3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重要性

工伤康复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更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关系工伤保险制度的长远建设。做好工伤康复工作,促进工伤职工最大限度地恢复生理功能,重返社会,重返工作岗位,是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全省各地积极试点、勇于探索,先后在制度体系形成、管理机制建立、康复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许多工伤职工通过康复治疗,已重返工作岗位,回归社会,获得良好社会效益。但我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工伤职工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开展情况不理想、服务能力不足、康复人数偏少且地区间不均衡、政策标准体系不够完善以及职业康复尚未开展等问题。如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将影响我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影响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推进,努力促进我省工伤康复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进一步明确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基本思路按照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总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以健全制度、形成机制、完善标准、规范管理为重点,积极探索,长短结合,稳步推进我省工伤康复工作健康发展。

主要目标:积极推进全省工伤康复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购买服务,协议管理”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促进建立“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充实和完善我省工伤康复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构建切合我省实际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2020年形成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特色,以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从事适宜劳动为目的的工伤康复服务模式,初步实现有康复需求和可能的工伤伤残人员人人享有工伤康复服务。

三、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工伤康复工作涉及相关机构多,管理环节多,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逐步形成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议管理、社会康复(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用人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积极配合的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模式。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特色”和“购买服务、协议管理”的要求,不断总结和完善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探索工作机制建设,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工作规程,与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细化协议内容,切实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基金支付环节加大管理力度,积极探索完善工伤康复费用结算方式,强化协议康复机构的监督考核和指导。协议康复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工伤康复管理人员,对康复从业人员做好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切实做到合理检查、有效康复、规范收费。

(二)积极推进建立“先康复、后评残”工作机制。各地要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内,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工作规程,简化办事程序,抓住工伤治疗、认定、鉴定等重要环节,积极推进建立“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评残”工作机制。要充分利用综合性医疗机构技术力量,促进工伤急救、医疗与康复的有效衔接,做到治疗与康复并重。根据临床治疗意见,对工伤急救、治疗过程中需要康复的工伤职工,可在综合协议工伤医疗机构开展工伤早期康复。临床治疗结束或伤情稳定后以及在工伤认定、鉴定阶段,对具有康复价值、康复愿望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及时组织康复专家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并根据康复评估情况和意见,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规定办理审核手续,尽快转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康复治疗结束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逐步完善工伤康复标准体系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时反馈情况。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家对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进一步细化,严格出入院条件,完善工伤康复前、中、末期评估标准,探索制订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相衔接的工伤康复效果综合评估标准。充分利用卫生计生部门已有的诊疗规范和操作指南,规范并完善医疗康复工作。

(四)推进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督促工伤康复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学科建设、设施设备、场地功能布局和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能力。要利用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现有的社区康复服务平台,为工伤职工社区康复提供便利。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医疗、康复资源,通过实行准入制度、协议管理和购买服务等,加快推进层级分明、布局合理、衔接顺畅、优势互补的服务体系建设。

(五)规范工伤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各地根据当地工伤康复工作需要,选择评估合格的工伤康复机构作为本地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要督促、指导工伤康复机构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等开展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将康复效果与协议管理、费用支付等有效结合,确保基金使用合法、规范。要提高工伤康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实施工伤康复信息实时上传、实时监控和工伤康复费用即时结算。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协议康复机构探索门诊康复有效途径,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工伤康复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伤职工康复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位康复职工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康复计划,工伤康复计划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实施。

(六)探索推进工伤职业康复工作。职业康复是工伤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伤康复有别于普通医疗康复的基本特征。有条件的地区和康复机构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职业康复,加强职业康复政策研究,积极争取就业政策支持,为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及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伤康复工作关系着我国工伤康复乃至工伤保险制度的长远建设,任重而道远。各地要以对工伤保险事业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工伤康复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要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分析确定本地区下一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尤其是工作滞后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工作规划,明确工作推进计划和主要任务,力争各地工伤康复工作在覆盖面和受益面上有新突破。要加大工伤康复政策和现代康复理念的宣传力度,提高工伤职工对工伤康复的知晓度,争取用人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和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密切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协议康复机构的配合协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和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教育、卫生计生、残联、工会等有关部门和方面,尽可能利用现有卫生计生、工会、民政、残联等社会康复资源,积极争取有利于工伤康复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伤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完善管理措施。各地要做好对康复过程的全程监督,完善政策和评估标准,积极探索康复效果与费用支付的关联方式。认真分析工伤康复的数据统计和费用支付等情况,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提供科学依据。为准确掌握各地工作情况,请各地认真填写工伤康复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分别于当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四)注重风险防控。各地在工伤康复管理和费用支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坚持廉洁勤政,杜绝违规行为。要规范工伤康复资金保障机制,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为广大工伤职工提供规范康复服务的同时,防控基金支出风险,保障工伤康复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联系人:史兴华

电话(传真):0551-62673981

电子邮箱:gsbxc @ ah.hrss.gov.c n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