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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江西省放宽失业登记条件 失业人员可到常住地有关机构登记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14-06-03 点击:

江西省放宽失业登记条件 失业人员可到常住地有关机构登记

 

4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后,我省将放宽失业登记条件,自今年2月1日起,失业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为由不予受理。

 

  据悉,自2015年2月1日起,我省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及其他情形。与此同时,我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我省要求各地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在登记时必须注明被登记人员的就业或失业状态,及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比对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登记数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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