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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考试网】新疆兵团关于印发《兵团团场农牧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央财政 补助减负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14-11-23 点击:

关于印发《兵团团场农牧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央财政

补助减负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5】66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团场农牧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央财政补助减负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5年8月31日

 

 

 

 

兵团团场农牧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央财政

 

补助减负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兵团团场农牧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央财政补助减负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14〕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团场农牧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央财政补助减负资金(以下简称减负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团场农牧职工(不含团场机关事业单位、工交建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补助,以减轻团场农牧职工土地承包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减负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兵团财务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年度兵团团场职工土地承包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情况,坚持向边境团场、南疆团场及少数民族聚居团场倾斜原则,制定本年度减负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第五条 各师按照兵团下达的减负资金计划,由各师财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师减负资金分配方案,报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均缴费基数和统计局人均工资接近,参保人数和就业人数接近”的原则对各师上报的减负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各师在10个工作日内下拨团场执行。

 

  第六条 减负资金使用方式:

 

    (一)各师应对所辖团场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类别差异,确定团场减负资金的补助额度和补助比例。

 

  (二)各师应将兵团拨付的减负资金,按照本师资金使用方案,全部直补于团场农牧职工,团场不得挤占、挪用或变更资金使用用途。

 

(三)各团场应对减负资金的使用提出相应征缴和补助分配计划,明确对职工的减负标准及公示方式,报师批准后,及时下拨减负资金。

 

    (四)各团场根据本年度团场农牧职工参保人数和缴费额的增长情况,可依据“先征后补”的原则先向团场农牧职工全额征收当年社会保险费,年末根据团场农牧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同一比例确定相应的中央财政补助减负资金额,重点体现“多缴多补”的原则,提高职工缴费积极性。

 

  (五)团场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向农牧职工说明当年社会保险应征缴额、减负资金补助额、团场承担社会保险额、个人缴费额、个人缴费基数等职工群众关心的指标,并对每个农牧团场职工领取中央财政减负补助资金予以张榜公示,确保减负资金使用清晰准确。

 

    (六)减负资金应全部用于弥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直接打入职工个人银行卡。

 

第七条 农牧职工应切实履行缴费义务,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维护职工有关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八条 各师对团场缴费基数负有监管责任,团社保经办机构充分发挥稽核职能作用。

 

第九条 各师财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减负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下拨减负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减负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以奖代补机制(以奖代补办法另行制定),根据各师减负资金政策落实情况和职工缴费基数的提高情况进行奖补,由各师用于团场承担的缴费负担补助。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财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减负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减负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师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会同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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