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生育保险 > 浙江省绍兴市邮编_浙江省绍兴市关于公开征求《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建议的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邮编_浙江省绍兴市关于公开征求《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15-08-13 点击: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16年6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处。


联系人:丁燕萍,联系电话:89118059,传真:81503200


电子邮箱:1467425688@qq.com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368号1420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建立全市统一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提高大病保险待遇,维护参保群众利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对象

(一)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参加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筹资机制

(一)大病保险基金分别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入。各区、县(市)原有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结余额统一并入大病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结余额超过36个月支付能力的,可不从职工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入当年的大病保险基金;低于36个月支付能力的,需按绍兴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缴费标准,分别从职工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入。当年大病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结余基金支付。

(二)年度中参加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按全年标准执行,大病保险待遇起止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一致。

(三)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全市适时统一调整筹资标准。

三、保障待遇

(一)基本医保目录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下列费用,累计超过2.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60%,上不封顶。

1.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经当地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费用;

2.参保人员转外就医自理的费用。

(二)特殊药品目录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使用规定的特殊药品发生的累计费用,8000元以上、30万以下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50%。

特殊药品的品种、支付价格、诊疗医疗机构、责医师和零售药店等规定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四、经办服务和信息化建设

全市实行统一的大病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现大病保险“一卡通”结算。

鼓励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相关经办工作,全市按省级招标管理指引规定进行招标,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考核制度,确保有序竞争。

五、基金管理

大病保险基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以各统筹地为单位进行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各级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监控和检查。

六、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大病保险制度的落地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做好建立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的牵头和协调工作,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大病保险制度的相关经办工作,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卫计和市场监督部门要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病保险实施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病保险的经办工作,要统一制定和完善大病保险的经办规定,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性审核工作,认真做好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

七、本实施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执行的有关大病保险政策(包括医疗费困难补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16年  月  日

推荐内容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