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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邮编]陕西省延安市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16-01-23 点击: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失业保险经办处、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处: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除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不动外(机关及全额供养事业单位基准费率统一执行0.2%),二至八类行业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生育保险。市本级生育保险费率在0.5%的基础上下浮50%,执行0.25%。县区级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超过9个月的,下调到0.25%;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未超过9个月的,须将费率调整到0.5%以内。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政策,夯实工作责任,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要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足额支付。要加大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县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各县区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安市财政局

 

延安市地税局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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