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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地址_山西省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4-09-21 点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晋人社厅发〔2015〕 51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等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


(一)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附)的60 %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二)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执行。


    三、补缴工作流程


    办理补缴时,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原参保缴费情况等)认真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四、个人账户和指数记录


    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账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6或1.0 ,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五、后延缴费等问题


    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企业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是我省进一步关注民生,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制定工作落实方案,精心组织,细化工作流程,确实把好事办好。

    (二)严格执行政策。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补费政策规定。要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督促有欠费和断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补齐欠费。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按政策和流程操作。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让参保单位和个人了解政策规定,积极解决欠费和断保问题。要正确解读政策,加强舆论引导。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15日

山西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年/元

年度

金额

1992 年

2530

1993 年

3025

1994 年

3997

1995年

4721

1996年

5183

1997 年

5320

1998 年

5641

1999 年

6065

2000 年

6918

2001 年

8122

2002 年

9357

2003 年

10730

2004 年

12943

2005 年

15645

2006 年

18300

2007 年

21525

2008 年

25828

2009 年

28469

2010 年

33544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5 年7 月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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