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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信息公示_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须提供的手续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4-09-24 点击:

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须提供的手续

 

1、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2、五年内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

 

3、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4、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注:1.对于职工使用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如果购房合同约定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提取金额;如果购房合同未约定提取使用公积金的,应以偿还自住房贷款方式提取。2.二次提取间隔时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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