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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_湖北省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4-12-06 点击:

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1、我市出台《实施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我市曾于2004年、2006年、2009年、2012年陆续出台过多个被征地农民(包括“城中村”村改居人员)社保方面的政策文件,对于改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发挥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政策碎片化较为明显。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家及省文件精神,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立足于制度顶层设计,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偿机制、筹资管理、参保政策等进行了重大调整,有利于从根本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有利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具体是指2015年1月1日以后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对于本办法实施时已划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范围的行政村及其村民,在按照规定办理了“村改居”户籍转登和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以后,不纳入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及对象。

 

3、《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严格遵循“先补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这是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项征地补偿费用以外”,专门用于被征地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偿费用。自今年1月1日开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同时,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其从业状况和安置方式,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4、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承包地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被征地时户籍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5、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和计算?

 

答: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以2015年被政府依法征收且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为例,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除原来的征地三项费用外,还可获得48480元的养老保险全额补偿;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标准的1%递减。例如:被征地时55周岁的人员,补偿标准为48480元×95%,50周岁的人员,补偿标准为48480元×90%,以此类推。

 

6、补偿资金是直接发给个人吗?

 

答: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记入个人账户,不得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同时,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对于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如何享受补偿资金?

 

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所获得补偿资金(含利息)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已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根据其所获得补偿资金数额,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其领取补偿资金待遇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举例说明:现在60周岁、65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对象,除已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外,还可分别加发349元、480元和866元,加发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总水平可达约550元、650元和1046元。与被征地农民现有待遇总水平相比,大约可增长38%、62%和160%

 

8、对于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如何享受补偿资金?

 

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所获得补偿资金(含利息)按照规定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记录相应信息。其中,已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应当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累加后重新确定。举例说明:现年60周岁的对象,目前已经在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约为800元/月,重新核定后可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约349元,加发后水平可达到1149元。

 

9、如何确保补偿资金筹集到位?

 

答: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区政府负责筹集所辖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先补后征”工作机制。补偿资金应当由用地申请单位列入征地成本,并交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集中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

 

10、如何从工作程序上落实“先补后征”?

 

答:落实“先补后征”原则,从工作程序上讲主要有三个重要环节,即对象确定、资金预存和征地报批。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具体对象及基本信息,统计调查到人;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社部门测算的数额,将所需的补偿资金预先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并出具补偿预存资金到账凭证;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区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区财政部门的补偿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区政府征地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11、如何统筹解决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答:这次《实施办法》的最大难点,就是如何统筹解决好过去20年多年来积累的老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经市委、市政府慎重研究和科学决策,决定采取“补进口”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历史欠账问题。具体办法是:对于2015年1月1日前已由政府依法批准征地且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对象,《实施办法》称其为被征地人员,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的养老保险补偿。补偿办法俗称“补进口”,即通过锁定对象、固化标准、一次记账、分期注入,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运行,地方政府不再单独发给养老补贴。从而实现政策的无缝对接,使新、老被征地农民之间的政策及待遇水平能够做到相互衔接。

 

12、所有被征地人员都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吗?

 

答:根据省政府文件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是未获得过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人员。因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资金:

 

(一)已按照本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

 

(二)已按照本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政策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

 

(三)其他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获得市、区人民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人员。

 

13、对于2015年1月1日前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如何计算确定补偿标准?补偿后其待遇水平如何?

 

答: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前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015年当年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由所在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所需资金分年解决。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补偿资金一次性注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经测算,2015年1月1日时已年满60周岁的,养老金合计可以达到约550元;年满65周岁的,养老金合计可以达到约680元;年满70周岁的,养老金合计可以达到1000元左右。

 

14、我市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增加补助养老金的政策仍然沿用吗?

 

答:《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因此,2012年我市出台的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补助养老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15、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答:《实施办法》对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就市人社局而言,主要是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指导各区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区人社部门作为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所需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进行测算;二是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先补后征”;三是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及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等工作。

 

16、如何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答: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国土、农业、公安等部门,拟定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规范养老保险补偿和征地报批流程,明确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补偿资格认定工作流程,负责指导各新城区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要制订本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妥善解决被征地人员遗留问题的具体意见,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同时,对本辖区范围内2015年1月1日前被征地人员的身份进行集中认定工作,并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专班审核备案。市、区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让被征地农民人人知晓、积极拥护新政策,使《实施办法》尽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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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约有60万人,中心城区(含功能区)与新城区各占一半。截至目前,经市政府批准,中心城区已有264个行政村纳入到我市“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实施范围,约有30万村改居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城区(不含东西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约有25万人,其中,有5万名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正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和征地补助养老金。

 

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文件的演变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3个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文件。

 

一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13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征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人均占有承包经营土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女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800元。

 

二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9〕139号)。自2009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可选择参加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增加补助养老金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12〕147号)。对经有征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被征地时已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人均占有承包经营土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每人每月除领取基础养老金外,增发200元的补助养老金。

 

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及村改居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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