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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江苏省盐城市《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5-01-20 点击: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盐城环保科技城、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6日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盐办发〔2015〕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14〕5号)作进一步完善,具体意见如下。

 

一、名称变更

 

将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目标任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参保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 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5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按规定逐年缴纳保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标准为: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3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500-9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1000-12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1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六、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七、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2014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支出。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3.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300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核对机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发放工作不虚、不重、不漏、不错。

 

八、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亦可延长缴费至15年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但到规定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延长缴费至15年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九、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2.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并按规定发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管理服务

 

各地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要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区、镇(街道、经济区)、村(居)实时联网。

 

十二、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三、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和转移接续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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