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16〕7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保险业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
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23号)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
眉人社办发〔2016〕64号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取得独生子女证增发养老金审核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社会
我市自7月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精神,日前,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自7月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保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关于印发《廊坊市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常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6年度(201
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新规定”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基数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页1234下一页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6号)的规定,现就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通知(蚌社征[2016]11号)
本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6月1日印发,通知明确,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取消30天晚育假生育津
最佳生育年龄是从优生优育角度讲,注意年龄的作用是必要的,选择最佳的生育年龄是科学的,可以提高生育的质量摒除不利因素。女性的生育年龄在23~30岁之间为最佳时期,男性为30~35岁,女性最好不超过30岁
青人社厅发〔2016〕78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精神,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将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3月
川人社发〔2015〕4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 我省自2014年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制度逐步完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金融和财政服务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雅安市调整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待遇,雅安市按照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原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顺产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200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6〕20号)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
沪人社福发〔2016〕2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 山 市 财 政 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青人社厅发〔2016〕60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16年6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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