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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关于依法开展2015】浙江省宁波市关于依法开展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7-13 点击:

关于依法开展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在市区依法开展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2014年度验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单位


    2015年6月30日前在市中心开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含市、区两级统发工资的单位)。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内容


    1、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


    2、审核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3、审核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的经营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程序


    年度验审分为网上年审(程序一)和手工报送(程序二),各单位可自主选择程序一或程序二,进行年审资料报送。为提高年审效率,请优先选择程序一。


    程序一:


    1、已开通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可登陆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点击“单位管理”中“年审申报信息”;


    2、单位进入年审界面后,如实填写相关数据并确认发送;


    3、三个工作日后,单位再次登录“年审申报信息”查询年审结果;


    4、单位确认年审通过后携带《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楼年审专窗加盖年检戳记。


    程序二:


    1、各缴存单位填写、报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度验审报告书》;

    2、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


    ①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携带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书复印件并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到中心三楼单位业务窗口进行变更,尔后参加年度验审;


    ② 单位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到中心三楼单位业务窗口进行变更,尔后参加年度验审;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年度验审材料并进行验审;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通过年审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四、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时间安排


    1、《关于开展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通知》及《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度验审报告书》以信件形式邮寄至各单位,6月30日前未收到年审资料的单位可登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 w w.nbgjj. c o m),点击“下载中心→表格下载”进行下载;


    2、各单位年审资料报送时间:2015年7月1日至7月31日;


    3、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需提交下列资料: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度验审报告书》;


    ②《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原件,如遗失《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请提供遗失说明并加盖公章,2014年7月后开户的单位无需携带《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可直接参加年审;


    ③非正常缴存比例(超过12%或低于5%)的单位,携带经宁波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过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原件(网上年审报送的单位请在“情况说明”栏里注明);


    ④其它执法稽查人员认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详见报告书填写要求说明)。


    五、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地点


    受理地址:解放南路166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楼办事大厅。


    受理部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稽查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574-12329


    六、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要求


    各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认真及时地核对、补充和更正单位以及职工个人的有关信息,做到及时申报,确保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未参加年度验审的单位,经查实有职工未缴、漏缴等现象的,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并依法追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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