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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山东省枣庄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7-18 点击: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市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


  为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经第十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整了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望各部门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不变。


  二、明确了《枣庄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租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附:《枣庄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7日

 


            枣庄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经第十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租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提取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正常足额缴存3个月以上;


  (二)本人及配偶均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租房;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购、建、修房和还贷提取记录;


  (四)本人及配偶在商业银行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二、提取需要提供资料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缴纳公租房房租账户


  (五)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名下无房证明;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文件下发之日起至提交支取申请前,自行支付房租的,还需提供缴纳公租房房租发票和申请人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三、提取金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高于公租房月租的,按照实际支出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公租房月租的,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四、提取方式


  职工持以上有效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按月将公积金提取额打入公租房房租账户;职工自行支付房租的,提供缴纳公租房房租发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将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受理支取申请前,职工应提取的公积金打入职工本人账户。


  五、提取终止


  职工因公租房合同到期或因其它原因不再租住公租房的,职工本人需在公租房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终止提取申请。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次月起停止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因本人未及时申请终止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六、法律责任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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