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抚顺市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离退休
(职)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证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抚人社发[2010]22号文件印发的《抚顺市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一、《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因健康原因,本人不能参加认定的离退休(职)人员,可由其家属持其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属本人身份证,到被认定人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代为办理认定手续。”
二、《认定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居住异地的离退休(职)人员,向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提供有效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
境内异地居住,户口已迁至居住地的离退休(职)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户口没有迁往居住地的离退休(职)人员,需提供在当地办理的本人《居住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居住境外的离退休(职)人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生存证明(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生效,上述证明有效期为当年3月1日至翌年2月末)。”
三、《认定办法》其他规定不变。
《认定办法》修改后,为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对离退休(职)人员具有管理职责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要对本单位管理的离退休(职)人员做好定期入户走访核实工作,对不具备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的离退休(职)人员要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
《认定办法》中上述修改后内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抚顺市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2月15日
附件:
关于印发《抚顺市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
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金
待遇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人社发[2010]2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
现将《抚顺市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3月16日
抚顺市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离退休(职)人员
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金发放管理工作,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根据国家、省规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退休(职)人员包括全市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和享受遗属补助待遇人员;本办法所称养老金待遇包括离退休(职)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和享受遗属补助待遇人员领取的遗属补助待遇。
第三条 每年3至5月份对全市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的离退休(职)人员开展一次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档案由原工作单位管理的离退休(职)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原工作单位办理认定手续。
(二)因破产转制等原因,档案已由原工作单位移交给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管理的离退休(职)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办理退休(职)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办理认定手续。
(三)因健康原因,本人不能参加认定的离退休(职)人员,可由其家属持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或医院、养老服务机构证明和家属本人身份证,到被认定人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代为办理认定手续。
(四)居住异地的离退休(职)人员,向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提供有效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
境内异地居住,户口已迁至居住地的离退休(职)人员,需提供由居住地派出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本人户口抄件、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户口没有迁往居住地的离退休(职)人员,需提供加盖居住地派出所公章的本人暂住证复印件或暂住人口信息表、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居住境外的离退休(职)人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生存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生效,上述证明有效期为当年3月1日至翌年3月1日)。
(五)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要认真核对离退休(职)人员的相关信息,填写《抚顺市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汇总表》和《抚顺市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明细表》(电子版),于6月1日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信息进行对比筛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方式参加资格认定的人员,于7月1日起暂停发放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养老金后,离退休(职)人员按上述要求参加资格认定并提供有效领取资格证明的,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
第五条 离退休(职)人员丧失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后其本人或领取委托人继续冒领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予以追回,其冒领部分从丧葬补助费中扣回,冒领金额超过其丧葬补助待遇标准的,责令领取人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对冒领养老金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冒领人作出相应处罚,冒领金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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