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养老保险 > [山东省关于养老保险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关于养老保险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养老保险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关于养老保险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5-01-19 点击:

鲁人社字〔2016〕42号

关于养老保险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养老保险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养老保险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复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养老保险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管单位)包括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等文件规定,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养老保险的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鲁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职责职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直管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复核,以及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等退休政策方面的审核认定,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处)承办。


三、工作流程


省直管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养老保险处申报办理退休条件复核。工作流程如下:


(一)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省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复核业务,并打印《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详见附件1、2),在规定时限内携带以下材料报职工养老保险处: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参保人员人事档案;


3.退休条件复核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中管干部、省管干部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等,还需要提供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退休的相关材料。


(二)审核确认


职工养老保险处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确认以下事项:


1.出生时间、退休年龄、退休类别等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政策规定。


2.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改革时(2014年9月)和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情况等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相关基础信息。


3.改革后是否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等。


(三)情况反馈


对于申报材料规范、完整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职工养老保险处在《复核表》上加盖公章,予以复核确认,并通知用人单位。


对于申报材料不规范、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补充更正,或者告知其不予复核确认的理由。


四、统筹内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申领


省直管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复核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统筹内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申领手续。


五、统筹外待遇核定


省直管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复核后,统筹外待遇所需资金,仍从原渠道列支,不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通过省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统筹外待遇核定业务,并打印《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统筹外待遇审核表》(以下简称《统筹外待遇审核表》,详见附件3),报职工养老保险处核定。


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复核时,一并提报《统筹外待遇审核表》,实行集中审核。


六、退休证核发


省直管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证,实行编号管理,由职工养老保险处统一编制序号。用人单位领取空白退休证时,应向职工养老保险处提出书面申请。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复核确认后,按照下述规定核发退休证:


(一)属于中管干部和省管干部的,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养老保险处确认的《复核表》和本人基本信息,填写退休证相关内容,报职工养老保险处。职工养老保险处审核无误后,编制填写退休证序号,并加盖“山东省人民政府干部退休专用章(钢印)”。


(二)其他干部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发退休证。职工养老保险处根据用人单位发证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退休证序号,由用人单位按照唯一性原则自行填写。退休证序号与退休人员对应后的基本信息,由用人单位定期报送职工养老保险处备案。


七、工作时限


省直管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按照下述规定的工作时限要求执行:


(一)用人单位在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2个月时,向职工养老保险处申报办理退休条件复核或按规定申请延迟退休。其中,此期间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发生变化的,可延后申报。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中管干部、省管干部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等,可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退休后申报。


(二)职工养老保险处原则上于每月15日至20日,集中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接到用人单位申报后,于15日内办结退休条件复核手续,并做好统筹外待遇核定、退休证核发相关工作。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八、信息数据管理


省直管单位应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的信息系统和数据格式,及时报送工作人员基础信息数据。


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组织协调。现阶段,实行省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完整数据比对,业务期内两个系统发生数据变动时,应及时推送至中间数据库,以便相互之间及时更新数据。


九、其它职责

 

省直管单位除中管干部和省管干部外的其他人员延迟退休、驻济以外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驻地津补贴(统筹外)项目审核、省属特困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核定、省属按鲁发〔2004〕15号等文件改企转制事业单位离退休(内退)人员待遇审核、未参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等工作,仍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行程序办理,由职工养老保险处具体负责。


十、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执行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条件复核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3日

推荐内容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