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操作,确保落地见效,现将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人社发〔2016〕54号、镇财社〔2016〕58号)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调整:(www.wifi03.com)
一、将业务操作时间调整为与政策实施时间一致,即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对2016年1月至4月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2016年7月至10月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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