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我市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小时;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2013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延迟至2014年12月31日。我市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
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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