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异后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保持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15]12号)第四条:“合理放宽贷款条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借款人家庭持有住房套数,职工家庭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我中心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离异夫妇,在房屋归属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放弃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的一方重新购建住房的,可再次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提供办理前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建房屋的产权变更凭证。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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