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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安徽省宿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12-27 点击: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宿各单位,各缴存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切实服务保障改善民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允许正常缴存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5年(含)内,可凭有效票据提取一次缴纳契税、维修基金(仅限于一套自住住房,且提取数额不超过票据金额)。

 

(二)允许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凭房地产证等有效材料提取一次缴纳物业费(仅限于一套自住住房),提取标准依据宿价业〔2011〕145号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每年提取额度无电梯的不超过1200元/套、有电梯的不超过2400元/套。

 

(三)家庭成员大病放宽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全部余额,不足部分允许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资金,但不得超过总支出金额。

 

(四)允许正常缴存职工,提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限延长至5年(含)内。

 

(五)允许正常缴存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属毛坯房的,房屋装修提取时限延长至5年(含)之内可提取一次(仅限于一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1500元/㎡。同时,装修提取时取消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装饰装修预(决)算材料。

 

以上调整的提取政策,均是在申请提取人没有正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方可办理,并视公积金资金存量适时调整提取政策。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购买144平方米以上自住房,用于改善性住房条件的,最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80万元。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我市公积金资金使用紧张,将适时进行调整贷款政策。

 

三、加强公积金规范管理

 

(一)总部不在我市的单位其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可以参照总部所在地城市标准执行。为规范管理,以后不再受理单位职工个人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加大对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打击力度。缴存职工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资金未支付前被发现的,中心没收虚假材料,并冻结其2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资金支付后被发现的,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回的,仅作冻结其2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主动退回,经所在单位督促仍不退回的,冻结其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通报到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并移交至公安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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